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44號

聲請人 王玉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素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

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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