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45號聲請人 王鎮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記載發票人名稱為「福臨葬儀服務有限公司」而非「福臨葬儀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名稱之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