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406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陳連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4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品名欄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5,400元、7,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