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湯雅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自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每月一期共分12期攤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為憑,且約定如有遲延付款,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繳付7期後即未依約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22,190元及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合約書所載,該分期付款申請金額50,000元、每期應繳金額除第一期繳付4,432元外,其餘各期為4,438元、分期總額53,250元。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2年4月10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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