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王洺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108年度戒執一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處分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又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並於110年4月22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強制戒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執一字第12號案件執行強制戒治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然受處分人已因適用新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而停止處分之執行,並於110年6月11日自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出監,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函文暨檢附之受刑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函文暨檢附之會議紀錄附卷可考。則本案核無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檢察官未依職權停止執行受處分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之情事,受處分人首開聲明異議意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