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告 林伯修
林忠誠 林忠標 林忠興 林忠南 被告 魏躍熊 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