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二八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後,在監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經法務部核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一七七一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入監執行,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有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監人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按,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時,受刑人甲○○之上開刑期業經執行完畢,已無刑法假釋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