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高仲義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 林其鴻 律師被告 高婉貞 被告 冉秀妹 前列高婉貞、冉秀妹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因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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