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5月12日│96年5月9日│96年6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事││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6月1日│96年6月16日│96年6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事││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日期││││└─┴──┴──────────┴──────────┴──────────┘┌────┬──────────┬──────────┬──────────┬──────────┐│編號│七│八│九│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7月23日│96年7月24日│96年9月30日│96年10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28號││查││││、第5744號│、第57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事││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八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而確定在案。│││⑵附表編號九、十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而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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