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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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韻如
陳姵璇 羅麗蕙 陳羅麗蓮 陳文慧 陳家益 陳欣孟 陳玄洺 法定代理人陳家益
陳文慧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玄祐 法定代理人陳家益
陳文慧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麗莉
張依涵 蕭月英 洪偉傑 洪婉儀 羅麗華 巫翊綺 巫妡珛 郭冠毅 郭咏睿 法定代理人郭冠毅
巫妡珛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昀熙 法定代理人郭冠毅
巫妡珛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春楷
黃家榮 上22人共同代理人陳欣孟
陳韻如簡春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