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41號聲請人 陳毓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649,079元(計算式:7,349,079+300,000+1,000,000=8,649,07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