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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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5號債權人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育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朵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經區公所核准報備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劉育助之文件資料。
二、債務人陳朵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