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