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聲請人 巫宜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1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並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