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范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