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2號原告 柯忠華 被告 邱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除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以外,有無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如原告除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以外,尚有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被告就原告該部分主張之意見為何?均有不明,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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