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玖佰玖拾玖張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稽查波蘭郵包,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LSD,嗣因認被告張育任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109年度偵字第12409號卷證可證。惟扣案之物品經鑑驗,認係第二級毒品LSD,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LSD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4540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之紙片共1,000張(取樣1張鑑驗用罄,驗餘999張)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4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526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紙片均含第二級毒品LSD,以現今技術尚無法將其上所含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