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秀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63,71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秀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63,71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