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秀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63,71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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