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世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宗被訴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世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公共危險部分犯行,且就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業予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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