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2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鈺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4,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