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4號
原告 陳志忠
被告 呂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玟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4號
原告 陳志忠
被告 呂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