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建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4號

原告 陳志忠

被告 呂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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