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鐘信志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陳馬瑞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5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內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