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 賴瑞徵 等與 林恩饒 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20號上訴人賴瑞徵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仙
馬慶豐 趙中善 被上訴人林恩饒
林珍妮 楊文禮 楊孟青 王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玉仙、馬慶豐、趙中善為上訴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賴瑞徵、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賴瑞徵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召集主人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賴瑞徵為董事長之決議無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原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賴瑞徵、主人公司之上訴,雖僅賴瑞徵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上訴效力及於主人公司。主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賴瑞徵,惟其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確定前,禁止行使主人公司董事職權。查主人公司於109年5月1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賴瑞徵、第一審共同被告 賴靜嫻 、馬慶豐、趙中善、訴外人楊玉仙,及被上訴人楊孟青、王貴雄為董事,其中賴靜嫻並經系爭裁定禁止行使主人公司董事職權,是主人公司應由馬慶豐、趙中善、楊玉仙為法定代理人遂行訴訟,彼等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