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務人鍾其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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