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聲請人 施榮偉

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

林邑丞 律師

上列聲請人施榮偉因與相對人 黃賢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榮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二十件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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