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華連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二九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