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明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明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2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5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8日│105年7月3日││民國)│凌晨2時許│2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105年度毒偵字││││第5274號│第63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簡上字│105年度審易字││審││第826號│第3552號││├──┼───────┼───────┤││判決│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定││院│││判├──┼───────┼───────┤│決│案號│105年度簡上字│105年度上易字││││第826號│第2601號││├──┼───────┼───────┤││確定│105年11月30日│105年12月23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