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吳文正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782元,及其中新臺幣7,782元部分,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7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