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基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第45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宗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09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9月21日20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福德巷16號,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6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4月9日自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7083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偵查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該醫務中心98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85
333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板橋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第7083號偵查卷第39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1包(淨重0.1010公克、取│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樣0.0002公克、餘重0.099│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克)│醫務中心98年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0173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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