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聰明指定辯護人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聰明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聰明明知其家庭收入無多,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支付能力,然因需款應用,夥同其妻 黃美雲 (所涉附表一A、B、C、D合會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所涉附表二㈠、㈡、㈢、㈣合會詐欺部分,經檢察官另案通緝)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間,由劉聰明先自任民間互助會之會首,並以劉聰明綽號「鐵俥」為名義,在基隆市○○街○○○○號住處,先後招募籌組如附表一之1、2、3、4所示A、B、C、D會、附表二之1、2、3、4所示㈠、㈡、㈢、㈣會等民間互助會(俗稱合會,以下分別簡稱A、B、C、D、㈠、㈡、㈢、㈣會,均採內標制,會期、開標時間、會款金額、會員人數、高標、低標,均詳如後附表一、二所示),並約定會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會員每人自願繳交2,500元至7,000元不等之走路工費用予會首,會員得標時,僅需由會員繳納會款金額(以下簡稱會金),會首毋需繳納任何費用,A、B、C、D、㈠、㈡、㈢、㈣會均固定在基隆市○○街○○○○號劉聰明與黃美雲2人住處開標,並推由黃美雲實際參與主持開標,再由黃美雲或劉聰明向上開合會會員收取會金。嗣後劉聰明、黃美雲即於上開合會有效期間,利用各會員彼此未聯繫之情況,兼因渠等夫妻財務週轉困難、金錢調度失靈,以會養會方式已不足應付其支出,乃推由黃美雲利用合會會員間彼此不熟識,又多未到場參與競、開標及自己主持開標之機會,於A、B、C、D、㈠、㈡、㈢、㈣會等合會有效期間進行中,於上開8個合會會期之不詳時間內,先後向A、B、C、D、㈠、㈡、㈢、㈣會等合會之活會會員虛偽陳報當次之開標結果,佯稱該期合會已有他人得標,惟未明確告知得標者之姓名,或於便條紙上書寫高於當期投標者之標金(未書寫標會者之姓名或代號,致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一會員參與標會,而不具文書之形式,各次詳細金額不詳)以標得當期會款,致上開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誤信係合法競標之結果而陷於錯誤,並先後如數給付會款予劉聰明、黃美雲夫妻,因而致劉聰明、黃美雲將上開收取之會款挪為私用,致生損害於A、B、C、D、㈠、
㈡、㈢、㈣會等合會之活會會員,夫妻2人因而共同詐得附表一之5所示之合會金達4,017,000元、附表二之5所示之合會金達857,000元。嗣於100年9月10日當日,在基隆市○○街○○○○號住處,劉聰明藉口黃美雲有事南下處理私務,親自主持該次開標,由在場之活會會員即綽號「 阿琴 」之房東 潘彥臻 、綽號「 阿居 」之 洪良 居、綽號「春風」之 洪春芳 等3人得標,劉聰明收受會員繳交之合會會金,且分別將得標之合會會金支付得標之上開會員後,旋即無預警宣告停會;各活會會員聽聞倒會,遂於翌日即100年9月11日要求劉聰明出面處理,經劉聰明持黃美雲製作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確認各活會會員之會款總金額後,由在場之活會會員潘彥臻、 張輝德 協助書寫完畢,經劉聰明覆核無訛後,親自於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之文書上簽名並交付各該活會會員收執,以為憑據供日後清償之用;然於同年10月上旬,劉聰明、黃美雲2人即逃逸無蹤,活會會員始悉受騙並訴請偵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對黃美雲詐取附表一所示合會之合會金部分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審理後,函送劉聰明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接續清查上開各合會會員,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有刑法第28條及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被害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不得逕以其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聰明涉有上揭詐欺罪嫌,無非以下列證據為主要論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審理時之供述。
(二)證人 江林美秀 、洪春芳、 楊美 女、 王藝澐林麗秋劉麗 雪、張輝德、 陳其明許素蘭 、潘彥臻於偵查中及本院10
4年度易字第352號審理時之證述。
(三)證人 潘美珠徐秀如蘇麗華蔡麗娥蘇美珠羅幼 尛、 蔡春美張紫盈謝淑華吳佩錡吳秀榮陳淑惠陳碧蓮曾美鈴駱文臨林素卿宋春英洪良居 、陳美鈴、 池碧玉梁峰林永福涂明蓮洪武村 、簡 武郎莊鴻吉陳漢水 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黃美雲於偵查中及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審理時之證述。
(五)證人黃美雲提供之不繳款及倒會會員名單。
(六)證人王藝澐、林永福提出之合會死會債務讓渡書。
(七)證人 簡武郎 提供之合會收款委託書。
(八)證人江林 秀美 、洪春芳提供之會單、計算會費資料、被告簽名之帳單。
(九)證人 楊美女 提供之會單、計算會費資料。
(十)證人王藝澐提供之會單、標金明細及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一)證人林麗秋提供之會單、手寫合會資料、被告簽名之帳單及本票。
(十二)證人 劉麗雪 提供之會單、手寫合會資料、手寫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三)證人張輝德、陳其明、潘美珠、蘇麗華、蘇美珠提供之會單、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四)證人許素蘭提供之會單資料、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五)證人 羅幼尛 、蔡春美、謝淑華、陳淑惠提供之會單。
(十六)證人吳佩錡提供之會單、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七)證人陳碧蓮提供之手寫合會資料、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八)證人曾美鈴、駱文臨提供之會單、被告簽名之帳單。
(十九) 江楊 鴛鴦之儲金存簿。
(二十)楊美女之活期存款簿及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
(二十一)基隆二信合作社105年6月23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550號函及其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
(二十二)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書正本、黃美雲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這是我太太黃美雲的事情,我完全沒有參與那些互助會。會確實是我在95年、96年間起的,我的綽號也確實是叫「鐵俥」,但後來我生病,我腦部缺氧,頭腦不清楚,沒有辦法跟人家算錢,有時候在外面跟人家收了會錢,自己都搞不清楚。所以我從96年就沒有在處理互助會的事,因為我身體不好,我朋友建議我去廟裡,我白天都待在廟裡,晚上才回家,都沒有在處理互助會的事,也未擔任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合會會首。
我太太黃美雲在100年9月9日晚間留40萬元在我的床頭,什麼話都沒跟我講就離開,隔天即100年9月10日,潘彥臻、洪良居、洪春芳3個會員來我家找黃美雲,說等一下要開標,我有說我不是會頭,我不要開標,要等黃美雲回來,但後來時間到了,黃美雲沒有回來,會員就說反正沒有別人來,就要求我代表黃美雲開標,40萬元是他們自己算底標多少他們自己知道,然後就拿走了,我就說隨便你們自己算,這跟我沒有關係。後來又過了一天,又要開標,一群人來問我,我太太去哪裡,我確實也不知道我太太去哪裡,他們說要我處理,我只好答應(本院易12卷第58至59頁)。辯護人則以:被告自96年起因身體不好,白天都待在廟裡,沒有在處理互助會的事情,故起訴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被告完全未參與,完全與被告無涉,並無詐欺取財之犯行與犯意。按被害人陳述之證明力,較諸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需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卷內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僅有被害人之證述。而非供述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有參與系爭互助會,然無從證明被告有參與系爭互助會,更無從證明被告有系爭詐欺取財之犯意與犯行等語,為被告辯護(本院易12卷第127至143頁)。
五、經查:同案被告黃美雲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利用合會會員間彼此不熟識,又多未到場參與競、開標及自己主持開標之機會,於附表一所示4個合會有效期間進行內,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各個合會會期之不詳時間內,先後向附表一所示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虛偽陳報當次之開標結果,佯稱該期合會已有他人得標,惟未明確告知得標者之姓名,或於便條紙上書寫高於當期投標者之標金(各次詳細金額不詳)以標得當期會款,致上開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誤信係合法競標之結果而陷於錯誤,並先後如數給付會款,因而致同案被告黃美雲旋將上開收取之會款挪為私用,致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因而詐得合會會款,附表一所示4個合會並均進行至100年9月10日即宣告停會,同案被告黃美雲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事實,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書及上開三(二)所列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是否與同案被告黃美雲就冒標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分述如下: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美雲於偵查中證述:一開始是劉聰明當會頭處理合會,所以會單上的會頭才會寫「鐵俥」,後來劉聰明生病後,就都是我處理的,劉聰明沒有主持開標,也沒有幫忙收會款(偵緝134卷第12頁反面)。合會都是我召集的,有時候我不在家,會員會將會款交給劉聰明,請他轉交給我(偵續69卷一第26頁)。劉聰明沒有在處理合會的事,有時候會員會把會款給劉聰明,請他轉交給我等語(偵續69卷一第46頁反面)。
(二)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我知道黃美雲召集合會的事情,開標的地方我有放神明在拜拜,他們開標時,我都會在家,但我都沒有去管他們開標的事。我在一開始的一、兩年有收過會款,後來因為生病,就都是黃美雲在收。100年9月10日因為黃美雲跑掉,找不到人,會員說會單上的會頭是我,要我去收錢,我才去收會款,但是有些死會會員不願意給我(偵緝134卷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黃美雲不在家時,我都是代收,黃美雲回來時,我就交給黃美雲,但我從未主動去向人家收過會款(偵緝134卷第38頁反面)。我們都是鄰居,我有時候經過,會幫忙收取會款(偵緝
134卷第39頁)。黃美雲跑掉當天,是會員要我開標的,我收到的錢有給洪春芳、洪良居、「阿琴」。一開始會是我起的,但我生病之後,就交給黃美雲處理了(偵續69卷一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我沒有跟楊美女收過會款(偵續69卷一第39頁反面)。以前這個會是我處理的,後來我身體不舒服,就把會交給黃美雲處理,王藝澐並沒有把錢交給我。單據是因為那時候他們會員很多人,我不寫不行(偵續69卷一第77頁)。寫下積欠會員會款金額的單子是因為當時他們很多人來叫我寫我才寫。我沒有幫忙處理合會的事情,也不知道合會的事(偵續69卷二第91頁)。附表一A、B、C、D四會均不是我發起的,這些會員都是跟我太太黃美雲的會,我沒有與黃美雲共同冒標而詐欺會款,我都在宮廟裡,我也沒有去跟會員收會款。100年9月10日是洪良居、房東、洪春芳3人逼我開標的,黃美雲跑掉之前有放40萬在我床頭,我就把40萬按他們3人說的金額交給他們。100年9月11日我拿互助會帳簿跟活會會員對帳是他們4、50個會員逼我寫的。附表二所示的四個會都不是我召集的。我並沒有去向蔡麗娥、蔡春美、蘇美珠收取會款等語(核交53卷第31至33頁)。
(三)附表一、二所示合會之會員則分別證述如下:
1.證人即告訴人 江林秀美 於偵查中證述:只有一開始是劉聰明處理合會的開標、收會款等事宜,後來幾年就都是黃美雲處理的,我就直接跟她交涉標會的事(偵緝134卷第36頁)。劉聰明有代收會款(偵緝134卷第39頁)。劉聰明有幫忙黃美雲收會款,黃美雲跑掉時,劉聰明當天還在開標,當天是劉聰明主持的,劉聰明有說會款有給得標的人,但我不知道實際上有沒有給,另外他說要收死會的錢給我們,但沒有給等語(偵續69卷一第25頁反面)。
2.證人即告訴人劉麗雪於偵查中證述:我如果有去現場投標,會款都是交給黃美雲,黃美雲不在的話就交給劉聰明或他們小孩。我參加合會期間,如果標的時候很多人,黃美雲沒辦法收會款時,劉聰明會代收(偵緝134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一開始會單上的會頭是劉聰明,會款大部分是黃美雲收,有時候劉聰明會幫忙收。最後一次標會當天是劉聰明主持的,他應該有將會款交給得標人,因為洪春芳、洪良居及被告的房東都有收到,隔天劉聰明有拿5萬元給我(偵續69卷一第25頁反面)。劉聰明在100年9月10日還有收會款,收了3天才跑掉(偵續69卷二第47頁)。會款是我拿去被告夫妻的店裡,如果黃美雲不在,我就交給劉聰明,我交錢的時候,會跟劉聰明講我有哪幾會,哪幾個活會、哪幾個死會,要交多少錢都有當場跟劉聰明點清楚,確認清楚之後劉聰明才收錢,但沒看到他有記帳本,帳本他不讓我們看。我去開標現場時,有時候劉聰明會在現場,他在現場走來走去,黃美雲在都黃美雲處理開標的事。100年9月10日那次開標示劉聰明主持的,當天要標會的會員都到場,開標時間到了,依10,000元的、5,000元的、3,000元的陸續開標,劉聰明就站在標桌旁邊看,等到三會都標完後,劉聰明就在現場開始收錢並登記在便條紙上說誰繳多少錢,我有付他4萬多元。得標的是洪良居、房東「阿琴」、洪春芳,劉聰明有交會款給他們。標完之後,因為黃美雲沒出現,會員就開始傳說會首跑掉,100年9月11日就幾十人跑去他們夫妻的店裡,劉聰明就主動說他會主持互助會把錢還給我們,他叫「阿琴」跟「輝德」幫他算,每個人就寫單子,當天我也在現場,當下劉聰明並沒有說他對這互助會的事情不懂、不知道、沒參與,也沒說他看不懂互助會帳本。劉聰明也沒有表示對「阿琴」跟「輝德」的計算結果有意見等語。(核交53卷第43至45頁)
3.證人即告訴人王藝澐於偵查中證述:開標如果我沒有去的話,會款都是黃美雲來向我收,我有去就交給黃美雲,她不在就交給劉聰明(偵緝134卷第37頁反面)。劉聰明有向我收過一次(偵緝134卷第39頁)。一開始會單是寫劉聰明的名字,會款大部分都是黃美雲收的,有時候劉聰明收,開標時他們兩人都會在場,但都是黃美雲主持,只有最後一會開標時是劉聰明主持(偵續69卷一第26頁)。如果我拿會款去給黃美雲時,她不在的話,我就放在劉聰明那邊,但是哪幾次是劉聰明收的我忘記了。如果這個會跟劉聰明沒有關係,為何劉聰明會寫單據給我等語(偵續69卷一第77頁)。
4.證人即告訴人楊美女於偵查中證述:劉聰明有跟我收過會款。開標時劉聰明有在場和其他人聊天,我有去的時候都有看到他(偵緝134卷第45頁反面)。會單是寫劉聰明的名字,但是收錢大部分都是黃美雲在收,劉聰明也有跟我收過3次的錢等語(偵續69卷一第39頁)。
5.證人即告訴人張輝德於偵查中證述:會單上是劉聰明當會頭,「鐵俥」就是劉聰明的外號,黃美雲如果沒空收會款,就是劉聰明來收(偵緝134卷第49頁)。開標時是黃美雲主持比較多,最後一會是劉聰明主持的(偵續69卷一第26頁)。會款大部分是黃美雲來我店裡跟我收,黃美雲沒來就是劉聰明到我店裡來收。我曾去過開標現場2次,如果黃美雲在的話,劉聰明會在旁邊看,標完劉聰明就會在現場幫忙收錢,並在記帳的大簿子上記錄,死會打叉,活會打勾;如果黃美雲不在的話,劉聰明就會主持開標。10
0年9月10日那天我並沒有去開標現場。100年9月11日、12日我有去開標現場幫劉聰明核算會員的會款。劉聰明在100年9月10日有去我店裡找我收會款,隔天風聲出來說黃美雲跑掉了,我就去現場看到很多人拿會單,跟劉聰明說要清算,然後劉聰明說好,劉聰明先拜託潘彥臻寫數目,潘彥臻有事先走之後,劉聰明拜託我,我就接替潘彥臻坐在劉聰明旁邊,核算時是會員拿會單先跟劉聰明結算活會、死會,是應繳錢還是應付錢,一開始是劉聰明在跟會員結算並寫單,但後來人太多了,他有拜託我幫他算,所以部分會員找我結算,我結算完畢後寫成欠款單交給劉聰明,劉聰明有對他的帳本,對好之後就簽名交給會員。我幫劉聰明結算會款時,劉聰明自己也在跟參加比較多會的會員結算會款。我幫劉聰明結算的會款,劉聰明核算後並沒有表示過有問題等語(核交53卷第85至89頁)。
6.證人即告訴人洪春芳於偵查中證述:如果黃美雲不在的話,我會將會款交給劉聰明,最後一次的會是劉聰明主持的,當時他有將會款交給我,但有沒有交給其他人我不知道(偵續69卷一第25頁反面);其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案合會是黃美雲主持開標,於100年9月10日的最後一次開標則是被告主持的,我有去現場,那次是底標,沒有人標,最後是我標到,那次的會款是被告交給我的。本件合會的會款我大部分是交給黃美雲,只有偶爾黃美雲不在的時候,我會交給被告。那天我本來是要找黃美雲,但是被告說黃美雲的哥哥過世,她去屏東辦喪事。100年9月11日被告有拿帳本出來跟會員算會款,他有簽1張單子給我們,意思是每一個人還要多少錢給我們,他會負責等語(本院易12卷第108至114頁)。
7.證人即告訴人林麗秋於偵查中證述:會款大部分是黃美雲來我家收,有時候會交給劉聰明,開標都是黃美雲主持,但最後一次開標是劉聰明主持的(偵續69卷一第26頁)。
我曾經有2次代理 曾美玲 連同我跟陳碧蓮的會款,交給劉聰明,但哪2次我忘記了。我曾經問過黃美雲為何會頭是「鐵俥」,她說她是被「鐵俥」請的。100年9月10日會款是交給劉聰明等語(偵續69卷一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又於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案件審理時證稱:100年9月10日我去開標現場,劉聰明說黃美雲的哥哥過世,她回南部,所以由他替黃美雲開標,那天我也還有繳會款給他(本院易352卷二第173頁反面至第174頁)。
8.證人即告訴人吳佩錡於偵查中證述:標會都是黃美雲主持,會款大部分也是由黃美雲在收,有時候劉聰明也會去收等語(偵續69卷一第38頁反面)。
9.證人即告訴人許素蘭於偵查中證述:合會是黃美雲跟劉聰明主持,會單上都會有劉聰明的指印,兩人都有收會錢,大部分都是黃美雲在做等語(偵續69卷一第46頁)。
10.證人即告訴人潘美珠於偵查中證述:黃美雲跟劉聰明都
有跟我收過會款,會單上的名字是用劉聰明的綽號「鐵俥」,大部分是黃美雲來收會款等語(偵續69卷一第46頁)。
11.證人即告訴人蘇麗華於偵查中證述:黃美雲跟劉聰明都
有收過會款,大部分是黃美雲等語(偵續69卷一第46頁反面)。
12.證人 陳美玲 於偵查中證述:我參加合會時,一開始是劉
聰有主持,也是他跟我收會款,後來我就不知道了等語(偵續69卷一第206頁)。
13.證人張紫盈於偵查中證述:合會開標時大多是黃美雲主
持,劉聰明會在旁邊,但沒有在做什麼。我覺得劉聰明有協助黃美雲處理合會,但我不知道他幫忙什麼等語(偵續69卷二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
14.證人即告訴人謝淑華於偵查中證稱:我有看過劉聰明幫忙收會款等語(偵續69卷二第99頁)。
15.證人蔡麗娥於偵查中證稱:我都是以現金將會款拿到開
標地點,大部分是交給黃美雲,交給劉聰明比較少等語(交查1119卷第97頁)。
16.證人蘇美珠於偵查中證稱:會款都是黃美雲到我工作的
地方來收,偶爾是劉聰明來收等語(交查1119卷第213頁)。
17.證人潘彥臻於偵查中證稱:100年9月10日開標當天我
有去現場,當天有3,000、5,000、10,000元的會要開標,劉聰明拿3個盤子出來,會員開始丟小紙條下單,由劉聰明開標,我的部分是3,000元有標到,開完標之後,劉聰明就在現場開始收會錢,也有在他自己的帳本上面做記錄,會款則是隔天劉聰明拿給我的。100年9月11日及12日我有去開標現場幫劉聰明核算會員的會款,都是劉聰明跟會員算好金額,我是舉手之勞幫他寫個數字,劉聰明再跟會員去旁邊簽名。(核交53卷第85至89頁)。其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合會會首是被告及黃美雲,100年9月10日開標當天我有去,被告在現場說黃美雲屏東一個親戚過世,她半夜回去屏東,我們都不以為然,我們都是這樣標,我知道一天有3會,每天幾乎都有會,被告就拿3個盤子出來開標,我標到3,000元那個會,大家都知道被告跟黃美雲是夫妻,夫妻就是誰開標都一樣,錢會拿給黃美雲,也會拿給被告,當天被告有在現場收會款,也有在帳本上做記錄,我忘記被告是當天晚上還是隔天早上把會款交給我,但被告有跟我點清。我拿到那天的會款之後,隔一、兩天會員都在問黃美雲在哪裡,並到黃美雲及被告家要錢,被告就開始跟會員結算會款了。我跟另外一個人有幫忙被告結算會款,我不知道另一人的名字,會首跟會員自己才會知道是多少錢,被告跟會員對好了,我就幫他們寫,他們算好後就會去旁邊,由被告簽名,實際上多少錢是會員跟被告比較知道,我只是舉手之勞而已。開標平常多是黃美雲在主持,被告有時候也會在旁邊坐,被告都知道。我跟他們的會一年多,我交會款時,有時候黃美雲不在,被告就會代收,我標多少被告也知道,因為會單上有寫「黃美雲」跟「鐵俥」,那是被告的綽號,就是說會單上有寫的名字都可以給他,陸陸續續有好幾次。10
0年9月10日至12日被告都有去收會款等語(本院易12卷第166至171頁)。
18.證人洪良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來合會都是黃美雲在
主持,100年9月10日黃美雲不在,有放40萬元給被告處理會款,那天洪春芳、我跟潘彥臻有標,一個標3,00
0元、洪春芳標5,000元,我標10,000元,40萬元的部分就先給標的比較少的人,被告要收會款,但是沒有人要給被告,後來就變成錢不夠分給我,我說等黃美雲回來再算。那天我有跟被告說黃美雲不在也是要開標,我說「她留這40萬元可能就是要讓你處理會錢的,今天叫你幫她代理一下」,不然黃美雲把那個錢放在那邊幹嘛。有些後面來的會腳,雖然不標,但還是要來繳會款,有些人不給被告會款,要等黃美雲回來才給黃美雲,人家都是要去找黃美雲,有些人拿錢過去沒看到黃美雲,就不願交給被告就直接走了,黃美雲有留40萬元給被告,我就說會款先給洪春芳跟潘彥臻,因為我標的金額比較高,我後面再拿沒關係。我跟的合會會頭是黃美雲,每天都是黃美雲在開標、收會款、給會款,我個人不曾交會款給被告過,我都準時1點去,如果有人沒標到,我都當場交會款給黃美雲。我參加這個合會的實際時間我忘記了,但已經參加5年以上,這段期間都是黃美雲在處理的,被告就像是個魁儡,身上不會超過300元,要出門就會跟黃美雲拿個1、2,000元等語(本院易12卷第115至120頁)。
19.綜合上開證人證述,足認被告辯稱其於95、96年間曾召
集合會,後因其身體狀況不佳,始由同案被告黃美雲處理合會事宜,其僅偶爾於黃美雲不在時代收會款,且其於100年9月10日有將同案被告黃美雲留下之40萬元交予得標會員分派,及其於100年9月11日、12日有在合會會員要求下結算會款及於單據上簽名等情,與上開證人證述大致相符,應屬事實,而堪採信。然本件尚乏證據足資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合會確係由被告召集並主持,縱同案被告黃美雲冒標屬實,其配偶即被告是否亦成罪,尚需視其與同案被告黃美雲間,就冒標一事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否足以認其已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定。另因證人林素卿(交查466卷第11頁)、池碧玉(偵續69卷一第128頁)、梁峰(偵續69卷一第129頁)、林永福(偵續69卷一第131至
132頁)、洪武村(偵續69卷一第185頁)、簡武郎(偵續69卷一第173頁)、莊鴻吉(偵續69卷一第205頁)所參與者,均非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合會,即非本件審理之範圍,渠等之證述自不能以之作為本件被告涉嫌詐欺取財之證據,附此敘明。
(四)按供述證據,依證據性質之不同,有依個人感官知覺親自體驗所為事實陳述與對事實判斷所為意見陳述之別,前者為一般證人之證言,後者則屬意見證據。對一般證人而言,除非與個人體驗事實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且其陳述方式已無可替代性,而可理解係證言之一部分者外,一般證人之意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是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因而,一般證人所為陳述,茍屬意見證據性質時,自應先予究明是否以陳述人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有無與體驗事實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且其陳述方式已無可替代性,而可理解係證言之一部分之情形,作為決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王藝澐固於本院另案
104年度易字第352號案件審理時證稱:黃美雲在外面找了很多會員,事發時會員就逼劉聰明要寫出來對大家交代,如果這件事是不確實的話,劉聰明會寫嗎?數字是我們講好,劉聰明寫給我們的收據,不能到法院來說什麼都不知道 云云 (本院易352卷二第69頁反面、第71頁);證人即告訴人林麗秋亦證稱:黃美雲找我參加合會時,她沒有說她是會首,會單上寫「鐵俥」,我問黃美雲後,她說她是幫「鐵俥」收錢,我事後才知道「鐵俥」是劉聰明,所以劉聰明說他什麼都不知道,這實在說不過去(本院易35
2卷二第175頁正反面)。最後一次開標應該是黃美雲委託劉聰明主持的,不然劉聰明有什麼權力,所以我覺得劉聰明應該是同謀,劉聰明不應該是證人云云(本院易352卷三第21頁);證人即告訴人劉麗雪證稱:劉聰明結算會款時有拿合會對帳簿核對,標走的就用紅色打叉叉,沒標走的就用藍筆打勾,我有跟劉聰明對,當時很多人都在核對說自己幾號、拿會單給劉聰明看,並且說是幾號沒標到、幾號有標到,所以才會記載扣除6萬元及3萬元,現在劉聰明卻說都沒有參與,這有天理嗎?倒會就要受法律的制裁(本院易352卷二第190頁)。劉聰明說他都沒有主持標會,都沒有插手合會的事情,全部都說他不知道,這樣為何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是劉聰明寫的?當時劉聰明說絕對不會倒會,這條錢絕對會處理好,結果他現在說他都沒有插手云云(本院易352卷四第95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江林秀美證稱:劉聰明有拿讓渡書給別人收死會錢我當時有質疑我是活會,我為何沒有拿死會錢,我們告的只是告本金而已,我們所賺的錢都被他們拿去,黃美雲只說簿子不見,就一推了事,就是因為黃美雲跟劉聰明太惡劣,都說謊話,我們才會對他們提告云云(本院易352卷四第95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楊美女證稱:倒會第二天我去的時候,劉聰明還當著神明的面信誓旦旦的說「我男子漢敢作敢當,我絕對不會去吃你們這條錢,如果倒會的話會沒好下場」,結果三天之後人就不見了。劉聰明說他沒有插手合會的事情,沒插手的話有什麼權利寫讓渡書給他人,黃美雲跟劉聰明還叫別人恐嚇我們,我們出入還要看有沒有人跟蹤,他們二人在法庭上說的話都是亂講的云云(本院易352卷四第96頁反面)。然查,上開證人王藝澐、林麗秋、劉麗雪、江林秀美、楊美女等人之證述內容,均係基於被告與同案被告黃美雲夫妻間日常生活之分工、協力,及被告事後共同承擔同案被告黃美雲之債務等情,即遽認被告知情並參與冒標而與同案被告黃美雲共同詐欺取財,衡屬臆測之詞,則渠等前開證述顯屬一般證人之意見證據,並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應不得採為證據,自亦不得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佐據。
(五)依附表一、二所示,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有冒標以詐欺取財之合會會期,最早係自99年9月30日起,而依合會會員即上開各證人之證述,收發會款、主持開標事務多係由同案被告黃美雲處理,會單上之會首固係載「鐵俥」,惟本件尚僅能認被告係代收會款轉交同案被告黃美雲、在開標現場協助同案被告黃美雲處理雜務。又100年9月10日當天開標雖係由被告主持,然此係因同案被告黃美雲當日離去住所而不見蹤影,被告始在會員即證人洪良居之要求下主持開標,已難認定被告係有與同案被告黃美雲共同主持合會之意思,亦難以此即推論被告知悉同案被告黃美雲之冒標情事,或與同案被告黃美雲共同冒標,而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0年9月11日及12日,因會員至開標現場仍未見同案被告黃美雲,會員間即開始傳聞同案被告黃美雲已倒會而逃逸無蹤,致大量會員湧入被告家中,被告辯稱其係迫於大量會員要求其處理之壓力下,始結算會款並在單據上簽名以示負責(偵續72卷第36至46頁),尚與常情無違;而證人林永福、證人即告訴人王藝澐提出之合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偵續69卷一第135至136、212頁),均係99年9月30日所開立;證人簡武郎提出之合會收款授權委託書(偵續69卷一第177頁)係
103年4月21日所開立(證人林永福、簡武郎參與之合會非本件審理範圍,則已如前述),雖其上之委託人均載「黃美雲」及「劉聰明」,然該等文書自形式上觀之,應係本件合會停會後,被告及同案被告黃美雲為收取對死會會員之債務、處理停會後之帳務而開立,亦無從憑此推斷被告與同案被告黃美雲間就冒標一事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公訴人所提出之其餘證據如江楊鴛鴦之儲金存簿(本院易352卷三第57至58頁)、楊美女之活期存款簿及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本院易352卷三第61至74頁)、基隆二信合作社105年6月23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550號函及其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本院易352卷三第75至161頁),亦與本件被告被訴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無直接關聯性。
(六)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曾於101年8月14日偵訊中供述:我自95年間,即有因部分合會會員捲款潛逃,其使用其他會員名義標下合會,再將款項交給其他會員等冒標情事,但因冒標的名義及次數,均已不記得等語(偵緝249卷第11至12頁)。然其嗣於偵查中翻供而否認犯行,辯稱:101年8月14日那天偵訊時我頭暈,當天在彰化被抓到,送到基隆地檢署,當時人不舒服,我也不知道他(指檢察官)問什麼,因為我沒有在管會,我怎麼可能會偷標、冒標(交查254卷第5頁)。之前因為我在醫院,被警察帶來開庭,身體受不了,我腦筋空白,所以之後我都答「對」,我沒有偷標等語(偵續69卷一第21頁反面)。查被告確於101年8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光田醫院為警緝獲,於同日下午1時11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內經警詢問完畢後,隨即為警解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而於同日下午7時51分許經該署檢察官訊問,此有警詢、偵訊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偵緝249卷第3頁正反面、第10頁),則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是否係在身體不適、舟車勞頓之情形下所為,且是否與事實相符,均非無疑。又因本件合會帳本已不知所蹤,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冒標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本院亦不得僅以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即認定其確有冒標之詐欺取財行為,而為有罪判決之諭知。
(七)被告與同案被告黃美雲係夫妻關係,就日常生活事項互負協力義務,附表一、二所示合會開標地點又均係渠等住處,於同案被告黃美雲無暇之際,由被告協助開標、代為收取會款,並未與常情有違。且於現今社會中,夫妻各自處理本身事務、財務,對於配偶之相關情事無法全盤掌握瞭解,亦屬常態。本件縱被告有幫忙同案被告黃美雲代收會款,或被告曾於同案被告黃美雲開標時在現場協助、被告於100年9月10日有開標及收發會款之事實,及100年9月11日、12日有為會員結算會款並簽名,嗣數日後即避不見面等情,惟均難以此等情事即推斷被告知悉並參與同案被告黃美雲之冒標情事,而無充分證據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黃美雲間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就被告被訴事實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雨青、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一:A、B、C、D合會總表┌──┬───────┬─────┬────┬──┬───┬───┐│編號│合會會期│開標日│會款│會員│高標│低標│├──┼───────┼─────┼────┼──┼───┼───┤│A│99年9月30日至│每月10、20│10,000元│41│3,500│1,500│││100年11月10日│、30號│││││├──┼───────┼─────┼────┼──┼───┼───┤│B│99年12月6日至│每月星期一│5,000元│41│2,000│800│││100年9月12日││││││├──┼───────┼─────┼────┼──┼───┼───┤│C│100年1月15日│每月星期六│5,000元│41│2,000│800│││至100年10月22││││││││日││││││├──┼───────┼─────┼────┼──┼───┼───┤│D│100年3月12日│每月02、07│3,000元│41│1,000│400│││至100年10月1│12、17、22│││││││日│、27號│││││└──┴───────┴─────┴────┴──┴───┴───┘附表一之1:A會會員┌───────────────────────────────────────────────┐│A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10,000元,採內標制,會期:99年9月30日至100年11月10日│││每個月開標三次,每10日開標1次,高標3,500、低標1,500,25會以後低標1,2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宋春英(文│││ 明倫 │││陳碧蓮(陳│││陳小姐││││英)││││││ 碧連 )│││││├──┼─────┼──┼──┼─────┼──┼──┼─────┼──┼──┼─────┼──┤│2│宋春英(小│││潘美珠│活會││陳碧蓮(陳│││雯雯││││松)││││││ 碧霞 )│││││├──┼─────┼──┼──┼─────┼──┼──┼─────┼──┼──┼─────┼──┤│3│阿居│││陳其明│││ 阿華 │││ 丁香 ││├──┼─────┼──┼──┼─────┼──┼──┼─────┼──┼──┼─────┼──┤│4│阿居│││陳其明│││吳佩錡(美│││ 阿麗 ││││││││││貴)│││││├──┼─────┼──┼──┼─────┼──┼──┼─────┼──┼──┼─────┼──┤│5│江林秀美(│││ 華松 │││劉麗雪(海│││ 美華 ││││秀美)││││││雪)│││││├──┼─────┼──┼──┼─────┼──┼──┼─────┼──┼──┼─────┼──┤│6│江林秀美(│活會││ 馬沙 │││劉麗雪(海│活會││ 郭家華 ││││秀美)││││││雲)│││││├──┼─────┼──┼──┼─────┼──┼──┼─────┼──┼──┼─────┼──┤│7│洪春芳(春│活會││徐秀如(阿│活會││ 黃詩嫻 │││蘇麗華(麗│活會│││芳)│││惠)││││││華)││├──┼─────┼──┼──┼─────┼──┼──┼─────┼──┼──┼─────┼──┤│8│洪春芳(春│││如意│││ 黃鈺庭 │││黃小姐││││芳)│││││││││││├──┼─────┼──┼──┼─────┼──┼──┼─────┼──┼──┼─────┼──┤│9│楊美女(美│活會││王藝澐│活會││ 雅君 │││││││雲)│││││││││││├──┼─────┼──┼──┼─────┼──┼──┼─────┼──┼──┼─────┼──┤│10│楊美女(美│活會││王藝澐(高│活會││ 千惠 │││││││雲)│││ 光輝 )││││││││├──┼─────┼──┼──┼─────┼──┼──┼─────┼──┼──┼─────┼──┤││楊美女(美│活會││林麗秋│活會││陳美玲(小│││││││雲)││││││雯)│││││├──┴─────┴──┴──┴─────┴──┴──┴─────┴──┴──┴─────┴──┤│活會會員數:江林秀美、洪春芳、潘美珠、徐秀如、林麗秋、劉麗雪、蘇麗華各1會、王藝澐2會、楊美女││5會(3會以自己名義跟會,2會係購買他人活會名額),共14會│└───────────────────────────────────────────────┘附表一之2:B會會員┌───────────────────────────────────────────────┐│B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99年12月6日至100年9月12日││固定星期一開標,高標2,000、低標800,25會以後低標6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洪春芳(春│││劉麗雪(海│││蔡麗娥(阿│活會││ 阿樹 ││││芳)│││雪)│││秀)│││││├──┼─────┼──┼──┼─────┼──┼──┼─────┼──┼──┼─────┼──┤│2│宋春英(文│││ 李淑芸 │││蔡麗娥(阿│活會││如意││││英)││││││秀)│││││├──┼─────┼──┼──┼─────┼──┼──┼─────┼──┼──┼─────┼──┤│3│宋春英(小│││劉麗雪(海│││ 秋萍 │││千惠││││松)│││雲)││││││││├──┼─────┼──┼──┼─────┼──┼──┼─────┼──┼──┼─────┼──┤│4│阿居│││明倫│││ 小漫 │││陳淑惠(阿│││││││││││││惠)││├──┼─────┼──┼──┼─────┼──┼──┼─────┼──┼──┼─────┼──┤│5│影│││明倫│││ 小雯 │││陳淑惠(阿│││││││││││││惠)││├──┼─────┼──┼──┼─────┼──┼──┼─────┼──┼──┼─────┼──┤│6│阿居│││嵫鈁│││小雯│││ 文君 ││├──┼─────┼──┼──┼─────┼──┼──┼─────┼──┼──┼─────┼──┤│7│江林秀美(│││嵫鈁│││ 阿真 │││ 阿雲 ││││秀美)│││││││││││├──┼─────┼──┼──┼─────┼──┼──┼─────┼──┼──┼─────┼──┤│8│江林秀美(│││ 珠妹 │││阿真│││陳大哥││││秀美)│││││││││││├──┼─────┼──┼──┼─────┼──┼──┼─────┼──┼──┼─────┼──┤│9│楊美女(美│││珠妹│││蘇美珠(甜│活會││││││雲)││││││甜)│││││├──┼─────┼──┼──┼─────┼──┼──┼─────┼──┼──┼─────┼──┤│10│楊美女(美│││張輝德(輝│││蘇美珠(甜│活會││││││雲)│││德)│││甜)│││││├──┼─────┼──┼──┼─────┼──┼──┼─────┼──┼──┼─────┼──┤││楊美女(美│活會││張輝德(輝│活會││ 麗花 │││││││雲)│││德)││││││││├──┴─────┴──┴──┴─────┴──┴──┴─────┴──┴──┴─────┴──┤│活會會員數:張輝德、楊美女各1會,蔡麗娥、蘇美珠各2會,共6會│└───────────────────────────────────────────────┘附表一之3:C會會員┌───────────────────────────────────────────────┐│C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1月15日至100年10月22日││固定星期六開標,高標2,000、低標800,25會以後低標6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宋春英(文│││阿妹│││陳其明│活會││ 美麗 ││││英)│││││││││││├──┼─────┼──┼──┼─────┼──┼──┼─────┼──┼──┼─────┼──┤│2│宋春英(小│││鑠芸│││ 阿連 │││李小姐││││松)│││││││││││├──┼─────┼──┼──┼─────┼──┼──┼─────┼──┼──┼─────┼──┤│3│阿居│││ 顗權 │││陳淑惠(阿│││ 小雨 ││││││││││惠)│││││├──┼─────┼──┼──┼─────┼──┼──┼─────┼──┼──┼─────┼──┤│4│阿居│││ 阿智 │││陳淑惠(阿│││如意││││││││││惠)│││││├──┼─────┼──┼──┼─────┼──┼──┼─────┼──┼──┼─────┼──┤│5│羅幼尛(文│活會││楊美女(美│活會││秋萍│││ 陳文 ││││文)│││雲)││││││││├──┼─────┼──┼──┼─────┼──┼──┼─────┼──┼──┼─────┼──┤│6│江林秀美(│││楊美女(美│活會││張輝德(輝│活會││陳文││││秀美)│││雲)│││德)│││││├──┼─────┼──┼──┼─────┼──┼──┼─────┼──┼──┼─────┼──┤│7│江林秀美(│活會││楊美女(美│活會││張輝德(輝│活會││千惠││││秀美)│││雲)│││德)│││││├──┼─────┼──┼──┼─────┼──┼──┼─────┼──┼──┼─────┼──┤│8│明倫│││劉麗雪(海│││阿真│││ 阿良 │││││││雪)││││││││├──┼─────┼──┼──┼─────┼──┼──┼─────┼──┼──┼─────┼──┤│9│明倫│││劉麗雪(海│活會││阿真││││││││││雲)││││││││├──┼─────┼──┼──┼─────┼──┼──┼─────┼──┼──┼─────┼──┤│10│嵫鈁│││劉麗雪(李│活會││小雯││││││││││ 淑芳 )││││││││├──┼─────┼──┼──┼─────┼──┼──┼─────┼──┼──┼─────┼──┤││嵫鈁│││陳其明│││小雯│││││├──┴─────┴──┴──┴─────┴──┴──┴─────┴──┴──┴─────┴──┤│活會會員數:羅幼尛、江林秀美、陳其明各1會,劉麗雪、張輝德各2會,楊美女3會,共10會│└───────────────────────────────────────────────┘附表一之4:D會會員┌───────────────────────────────────────────────┐│D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3,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3月12日至100年10月1日││固定2、7、12、17、22、27日開標,高標1,000、低標4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宋春英(小│││ 文宜 │││蘇美珠(甜│活會││林 秀珠 ││││松)││││││甜)│││││├──┼─────┼──┼──┼─────┼──┼──┼─────┼──┼──┼─────┼──┤│2│宋春英(文│││文宜│││ 陳美女 │││露露││││英)│││││││││││├──┼─────┼──┼──┼─────┼──┼──┼─────┼──┼──┼─────┼──┤│3│阿居│││羅幼尛(文│活會││陳美女│││如意│││││││文)││││││││├──┼─────┼──┼──┼─────┼──┼──┼─────┼──┼──┼─────┼──┤│4│江林秀美(│││許素蘭(素│活會││蔡麗娥(阿│活會││美玉││││秀美)│││蘭)│││秀)│││││├──┼─────┼──┼──┼─────┼──┼──┼─────┼──┼──┼─────┼──┤│5│江林秀美(│││許素蘭(素│活會││蔡麗娥(阿│活會││阿雲││││秀美)│││蘭)│││秀)│││││├──┼─────┼──┼──┼─────┼──┼──┼─────┼──┼──┼─────┼──┤│6│洪春芳(春│││張輝德(輝│活會││陳其明│活會││阿真││││芳)│││德)││││││││├──┼─────┼──┼──┼─────┼──┼──┼─────┼──┼──┼─────┼──┤│7│洪春芳(春│││張輝德(輝│活會││蔡春美(阿│活會││小雯││││芳)│││德)│││)│││││├──┼─────┼──┼──┼─────┼──┼──┼─────┼──┼──┼─────┼──┤│8│明倫│││張輝德(輝│活會││ 水哥 │││小雯│││││││德)││││││││├──┼─────┼──┼──┼─────┼──┼──┼─────┼──┼──┼─────┼──┤│9│明倫│││ 小風 │││水哥│││││├──┼─────┼──┼──┼─────┼──┼──┼─────┼──┼──┼─────┼──┤│10│嵫鈁│││秋萍│││ 小利 │││││├──┼─────┼──┼──┼─────┼──┼──┼─────┼──┼──┼─────┼──┤││嵫鈁│││蘇美珠(甜│活會││碧霞││││││││││甜)││││││││├──┴─────┴──┴──┴─────┴──┴──┴─────┴──┴──┴─────┴──┤│活會會員數:羅幼尛、陳其明、蔡春美各1會,許素蘭、蘇美珠、蔡麗娥各2會,張輝德3會,共12││會│└───────────────────────────────────────────────┘附表一之5:A、B、C、D合會詐取金額計算表┌──┬───┬───┬───┬──┬──┬────┬────┬───────────────┬──┐│編號│會員數│已開標│未開標│活會│冒標│會金│標息(高│詐得金額=各遭冒標會期死會人數│備註││││會數│會數│會數│數││標)│x會金+該期活會數x(會款-最│││││││││││高標息)(因不知被告何時冒標,│││││││││││以對被告最有利之方式估算,即除│││││││││││首期外,第2期至第6期計算之│││││││││││)││├──┼───┼───┼───┼──┼──┼────┼────┼───────────────┼──┤│1│41│35會│6會│14會│8會│10,000│3,500│第2期:│A會││││││││││①1x10,000+40x(10,000-3,500)│││││││││││=270,000│││││││││││第3期:│││││││││││②2x10,000+39x(10,000-3,500)│││││││││││=273,500│││││││││││第4期:│││││││││││③3x10,000+38x(10,000-3,500)│││││││││││=277,000│││││││││││第5期:│││││││││││④4x10,000+37x(10,000-3,500)│││││││││││=280,500│││││││││││第6期:│││││││││││⑤5x10,000+36x(10,000-3,500)│││││││││││=284,000│││││││││││第7期:│││││││││││⑥6x10,000+35x(10,000-3,500)│││││││││││=287,500│││││││││││第8期:│││││││││││⑦7x10,000+34x(10,000-3,500)│││││││││││=291,000│││││││││││第9期:│││││││││││⑧8x10,000+33x(10,000-3,500)│││││││││││=294,500││││││││││├───────────────┤││││││││││小計:2,258,000││├──┼───┼───┼───┼──┼──┼────┼────┼───────────────┼──┤│2│41│40會│1會│6會│5會│5,000│2,000│第2期:│B會││││││││││①1x5,000+40x(5,000-2,000)│││││││││││=125,000│││││││││││第3期:│││││││││││②2x5,000+39x(5,000-2,000)│││││││││││=127,000│││││││││││第4期:│││││││││││③3x5,000+38x(5,000-2,000)│││││││││││=129,000│││││││││││第5期:│││││││││││④4x5,000+37x(5,000-2,000)│││││││││││=131,000│││││││││││第6期:│││││││││││⑤5x5,000+36x(5,000-2,000)│││││││││││=133,000││││││││││├───────────────┤││││││││││小計:645,000││├──┼───┼───┼───┼──┼──┼────┼────┼───────────────┼──┤│3│41│35會│6會│10會│4會│5,000│2,000│第2期:│C會││││││││││①1x5,000+40x(5,000-2,000)│││││││││││=125,000│││││││││││第3期:│││││││││││②2x5,000+39x(5,000-2,000)│││││││││││=127,000│││││││││││第4期:│││││││││││③3x5,000+38x(5,000-2,000)│││││││││││=129,000│││││││││││第5期:│││││││││││④4x5,000+37x(5,000-2,000)│││││││││││=131,000││││││││││├───────────────┤││││││││││小計:512,000││├──┼───┼───┼───┼──┼──┼────┼────┼───────────────┼──┤│4│41│36會│5會│12會│7會│3,000│1,000│第2期:│D會││││││││││①1x3,000+40x(3,000-1,000)│││││││││││=83,000│││││││││││第3期:│││││││││││②2x3,000+39x(3,000-1,000)│││││││││││=84,000│││││││││││第4期:│││││││││││③3x3,000+38x(3,000-1,000)│││││││││││=85,000│││││││││││第5期:│││││││││││④4x3,000+37x(3,000-1,000)│││││││││││=86,000│││││││││││第6期:│││││││││││⑤5x3,000+36x(3,000-1,000)│││││││││││=87,000│││││││││││第7期:│││││││││││⑥6x3,000+35x(3,000-1,000)│││││││││││=88,000│││││││││││第8期:│││││││││││⑦7x3,000+34x(3,000-1,000)│││││││││││=89,000││││││││││├───────────────┤││││││││││小計:602,000││├──┴───┴───┴───┴──┴──┴────┴────┴───────────────┴──┤│總計:4,017,000元│└─────────────────────────────────────────────────┘附表二:㈠、㈡、㈢、㈣合會總表┌──┬───────┬─────┬────┬──┬───┬───┐│編號│互助會會期│開標日│會款│會員│高標│低標│├──┼───────┼─────┼────┼──┼───┼───┤│㈠│100年1月25日│每月05、15│10,000元│41│3,500│1,500│││至101年3月5│、25號│││││││日││││││├──┼───────┼─────┼────┼──┼───┼───┤│㈡│100年3月4日│每月星期五│5,000元│41│2,000│800│││至100年12月9││││││││日││││││├──┼───────┼─────┼────┼──┼───┼───┤│㈢│100年3月30日│每月星期三│5,000元│41│2,000│800│││至101年1月4││││││││日││││││├──┼───────┼─────┼────┼──┼───┼───┤│㈣│100年4月26日│每月01、06│3,000元│41│1,000│400│││至100年11月16│11、16、21│││││││日│、26號│││││└──┴───────┴─────┴────┴──┴───┴───┘附表二之1:㈠會會員┌───────────────────────────────────────────────┐│㈠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10,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1月25日至101年3月5日││固定5、15、25日開標,高標3,500、低標1,500,25會以後低標1,2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宋春英(小│││陳其明│活會││小雯│││武郎││││松)│││││││││││├──┼─────┼──┼──┼─────┼──┼──┼─────┼──┼──┼─────┼──┤│2│宋春英(文│││陳其明│││ 阿美 │││ 秀雲 ││││英)│││││││││││├──┼─────┼──┼──┼─────┼──┼──┼─────┼──┼──┼─────┼──┤│3│阿居│││洪春芳(春│活會││ 陳美美 │││秀雲│││││││芳)││││││││├──┼─────┼──┼──┼─────┼──┼──┼─────┼──┼──┼─────┼──┤│4│阿居│││洪春芳(春│活會││王小姐│活會││ 邱麗雪 │││││││芳)││││││││├──┼─────┼──┼──┼─────┼──┼──┼─────┼──┼──┼─────┼──┤│5│楊美女(美│活會││張紫盈(紫│活會││王藝澐│活會││吳佩錡│活會│││雲)│││盈)││││││││├──┼─────┼──┼──┼─────┼──┼──┼─────┼──┼──┼─────┼──┤│6│楊美女(美│活會││ 玉妹 │││明倫│││吳秀榮(秀│活會│││雲)│││││││││秀)││├──┼─────┼──┼──┼─────┼──┼──┼─────┼──┼──┼─────┼──┤│7│楊美女(美│活會││蔡麗娥(阿│活會││嵫鈁│││陳文││││雲)│││秀)││││││││├──┼─────┼──┼──┼─────┼──┼──┼─────┼──┼──┼─────┼──┤│8│江林秀美(│活會││蔡麗娥(阿│活會││張輝德(輝│活會││ 阿建 ││││秀美)│││秀)│││德)│││││├──┼─────┼──┼──┼─────┼──┼──┼─────┼──┼──┼─────┼──┤│9│江林秀美(│活會││阿麗│││駱文臨│活會││││││秀美)│││││││││││├──┼─────┼──┼──┼─────┼──┼──┼─────┼──┼──┼─────┼──┤│10│羅幼尛(文│活會││如意│││謝淑華│活會││││││文)│││││││││││├──┼─────┼──┼──┼─────┼──┼──┼─────┼──┼──┼─────┼──┤││陳其明│││阿連│││千惠│││││├──┴─────┴──┴──┴─────┴──┴──┴─────┴──┴──┴─────┴──┤│活會會員數:羅幼尛、陳其明、張紫盈、張輝德、駱文臨、謝淑華、吳佩錡、吳秀榮各1會,江林秀美、洪││春芳、蔡麗娥、王藝澐各2會,楊美女3會,共19會。│└───────────────────────────────────────────────┘附表二之2:㈡會會員┌───────────────────────────────────────────────┐│㈡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3月4日至100年12月9日││每月星期五,高標2,000、低標8,00,25會以後低標6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宋春英(文│││蔡春美(阿│活會││ 李菊 │││林麗秋│活會│││英)│││鴻)││││││││├──┼─────┼──┼──┼─────┼──┼──┼─────┼──┼──┼─────┼──┤│2│宋春英(小│││陳其明│││李菊│││美││││松)│││││││││││├──┼─────┼──┼──┼─────┼──┼──┼─────┼──┼──┼─────┼──┤│3│阿居│││明倫│││ 陳香 │││美華││├──┼─────┼──┼──┼─────┼──┼──┼─────┼──┼──┼─────┼──┤│4│阿居│││明倫│││ 文宗 │││美貴││├──┼─────┼──┼──┼─────┼──┼──┼─────┼──┼──┼─────┼──┤│5│江林秀美(│活會││嵫鈁│││如意│││小雯││││秀美)│││││││││││├──┼─────┼──┼──┼─────┼──┼──┼─────┼──┼──┼─────┼──┤│6│江林秀美(│活會││嵫鈁│││如意│││小雯││││秀美)│││││││││││├──┼─────┼──┼──┼─────┼──┼──┼─────┼──┼──┼─────┼──┤│7│洪春芳(春│活會││劉麗雪(海│活會││阿真│││ 秀靜 ││││芳)│││雪)││││││││├──┼─────┼──┼──┼─────┼──┼──┼─────┼──┼──┼─────┼──┤│8│洪春芳(春│活會││劉麗雪(淑│活會││阿真│││阿建││││芳)│││芳)││││││││├──┼─────┼──┼──┼─────┼──┼──┼─────┼──┼──┼─────┼──┤│9│陳淑惠(阿│││劉麗雪(海│活會││蘇美珠(甜│活會││││││惠)│││雲)│││甜)│││││├──┼─────┼──┼──┼─────┼──┼──┼─────┼──┼──┼─────┼──┤│10│陳淑惠(阿│活會││羅幼尛(文│活會││蘇美珠(甜│活會││││││惠)│││文)│││甜)│││││├──┼─────┼──┼──┼─────┼──┼──┼─────┼──┼──┼─────┼──┤││蔡春美(阿│活會││秋萍│││林麗秋│活會││││││鴻)│││││││││││├──┴─────┴──┴──┴─────┴──┴──┴─────┴──┴──┴─────┴──┤│活會會員數:陳淑惠、羅幼尛各1會,江林秀美、洪春芳、蔡春美、蘇美珠、林麗秋各2會,劉麗雪3││會,共15會。│└───────────────────────────────────────────────┘附表二之3:㈢會會員┌───────────────────────────────────────────────┐│㈢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5,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3月30日至101年1月14日││固定每週三(每7日)開標1次,高標2,000,低標800,25會以後低標6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1│文英│││ 吳真 │││劉麗雪(海│活會││阿琴││││││││││雲)│││││├──┼─────┼──┼──┼─────┼──┼──┼─────┼──┼──┼─────┼──┤│2│ 小松 │││吳真│││秋萍│││羅幼尛(文│活會││││││││││││文)││├──┼─────┼──┼──┼─────┼──┼──┼─────┼──┼──┼─────┼──┤│3│阿居│││明倫│││林麗秋│活會││秀雲││├──┼─────┼──┼──┼─────┼──┼──┼─────┼──┼──┼─────┼──┤│4│阿居│││鎡鈁│││林麗秋│活會││如意││├──┼─────┼──┼──┼─────┼──┼──┼─────┼──┼──┼─────┼──┤│5│楊美女(美│活會││ 阿珠 │││ 陳碧連 │活會││小雯││││雲)│││││││││││├──┼─────┼──┼──┼─────┼──┼──┼─────┼──┼──┼─────┼──┤│6│楊美女(美│活會││阿美│││陳碧連│活會││小雯││││雲)│││││││││││├──┼─────┼──┼──┼─────┼──┼──┼─────┼──┼──┼─────┼──┤│7│楊美女(美│活會││ 春子 │││曾美鈴│活會││ 阿富 ││││雲)│││││││││││├──┼─────┼──┼──┼─────┼──┼──┼─────┼──┼──┼─────┼──┤│8│洪春芳(春│活會││陳淑惠(阿│活會││曾美鈴│活會││阿美││││芳)│││惠)││││││││├──┼─────┼──┼──┼─────┼──┼──┼─────┼──┼──┼─────┼──┤│9│洪春芳(春│活會││陳淑惠(阿│活會││阿真│││││││芳)│││惠)││││││││├──┼─────┼──┼──┼─────┼──┼──┼─────┼──┼──┼─────┼──┤│10│江林秀美(│活會││劉麗雪(海│活會││阿真│││││││秀美)│││雪)││││││││├──┼─────┼──┼──┼─────┼──┼──┼─────┼──┼──┼─────┼──┤│11│江林秀美(│活會││劉麗雪(李│活會││ 阿娥 │││││││秀美)│││淑芳)││││││││├──┴─────┴──┴──┴─────┴──┴──┴─────┴──┴──┴─────┴──┤│活會會員數:羅幼尛1會,洪春芳、江林秀美、陳淑惠、林麗秋、陳碧蓮、曾美鈴各2會,楊美女、劉麗││雪各3會,共19會│└───────────────────────────────────────────────┘附表二之4:㈣會會員┌───────────────────────────────────────────────┐│㈣會:不含會首共41會,每會3,000元,採內標制,會期:100年4月26日至100年11月16日││固定1、6、11、16、21、26日開標,高標1,000、低標400│├──┬─────┬──┬──┬─────┬──┬──┬─────┬──┬──┬─────┬──┤│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會單│姓名│備註││編號│││編號│││編號│││編號│││├──┼─────┼──┼──┼─────┼──┼──┼─────┼──┼──┼─────┼──┤│1│宋春英(文│││嵫鈁│││蘇美珠(甜│活會││秀雲││││英)││││││甜)│││││├──┼─────┼──┼──┼─────┼──┼──┼─────┼──┼──┼─────┼──┤│2│宋春英(小│││張輝德(輝│活會││阿連│││秀雲││││松)│││德)││││││││├──┼─────┼──┼──┼─────┼──┼──┼─────┼──┼──┼─────┼──┤│3│阿居│││張輝德(輝│活會││劉麗雪(海│活會││阿雲│││││││德)│││雲)│││││├──┼─────┼──┼──┼─────┼──┼──┼─────┼──┼──┼─────┼──┤│4│江林秀美(│活會││駱文臨│活會││雅君│││小雯││││秀美)│││││││││││├──┼─────┼──┼──┼─────┼──┼──┼─────┼──┼──┼─────┼──┤│5│江林秀美(│活會││駱文臨│活會││阿富│││小雯││││秀美)│││││││││││├──┼─────┼──┼──┼─────┼──┼──┼─────┼──┼──┼─────┼──┤│6│許素蘭(素│活會││駱文臨│活會││阿富│││秀珠││││蘭)│││││││││││├──┼─────┼──┼──┼─────┼──┼──┼─────┼──┼──┼─────┼──┤│7│許素蘭(素│活會││ 吳美子 │││蔡麗娥(阿│活會││夢夢││││蘭)││││││秀)│││││├──┼─────┼──┼──┼─────┼──┼──┼─────┼──┼──┼─────┼──┤│8│羅幼尛(文│活會││秋萍│││蔡麗娥(阿│活會││黃小姐││││文)││││││秀)│││││├──┼─────┼──┼──┼─────┼──┼──┼─────┼──┼──┼─────┼──┤│9│明倫│││阿真│││江林秀美(│││││││││││││秀美)│││││├──┼─────┼──┼──┼─────┼──┼──┼─────┼──┼──┼─────┼──┤│10│明倫│││阿真│││ 玉秀 │││││├──┼─────┼──┼──┼─────┼──┼──┼─────┼──┼──┼─────┼──┤││嵫鈁│││蘇美珠(甜│活會││如意││││││││││甜)││││││││├──┴─────┴──┴──┴─────┴──┴──┴─────┴──┴──┴─────┴──┤│活會會員數:羅幼尛、劉麗雪各1會,江林秀美、許素蘭、張輝德、蘇美珠、蔡麗娥各2會,駱文臨3││會,共15會│└───────────────────────────────────────────────┘附表二之5:㈠、㈡、㈢、㈣合會詐取金額計算表┌──┬───┬───┬───┬──┬──┬────┬────┬───────────────┬──┐│編號│會員數│已開標│未開標│活會│冒標│會金│標息(高│詐得金額=各遭冒標會期死會人數│備註││││會數│會數│會數│數││標)│x會金+該期活會數x(會款-最│││││││││││高標息)(因不知被告何時冒標,│││││││││││以對被告最有利之方式估算,即除│││││││││││首期外,第2期至第6期計算之│││││││││││)││├──┼───┼───┼───┼──┼──┼────┼────┼───────────────┼──┤│1│41│23會│18會│19會│1會│10,000│3,500│第2期:│㈠會││││││││││①1x10,000+40x(10,000-3,500)│││││││││││=270,000││├──┼───┼───┼───┼──┼──┼────┼────┼───────────────┼──┤│2│41│28會│13會│15會│2會│5,000│2,000│第2期:│㈡會││││││││││①1x5,000+40x(5,000-2,000)│││││││││││=125,000│││││││││││第3期:│││││││││││②2x5,000+39x(5,000-2,000)│││││││││││=127,000││││││││││├───────────────┤││││││││││小計:252,000││├──┼───┼───┼───┼──┼──┼────┼────┼───────────────┼──┤│3│41│24會│17會│19會│2會│5,000│2,000│第2期:│㈢會││││││││││①1x5,000+40x(5,000-2,000)│││││││││││=125,000│││││││││││第3期:│││││││││││②2x5,000+39x(5,000-2,000)│││││││││││=127,000││││││││││├───────────────┤││││││││││小計:252,000││├──┼───┼───┼───┼──┼──┼────┼────┼───────────────┼──┤│4│41│27會│14會│15會│1會│3,000│1,000│第2期:│㈣會││││││││││①1x3,000+40x(3,000-1,000)│││││││││││=83,000元││├──┴───┴───┴───┴──┴──┴────┴────┴───────────────┴──┤│總計:857,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