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36號聲請人 余冠生 (即 梁德華 之繼承人)代理人 梁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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