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兩張。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