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952號債權人寶鯨富椿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㈣確認標的聲明二「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否有誤?㈤提出債權人寶鯨富椿社區管理委員會公所備查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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