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卓龍 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