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 林明泰 (LimBengThai)
林芢永 (LimJinYong)
LimYiWan
LimJinKwong上四人非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文大中 律師 陳奎霖 律師關係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謝惜珠 (SeahSiokChoo)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顧定軒律師(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2)為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Choo)(女、新加坡籍、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西元2023年7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Choo)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Choo)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謝惜珠(SeahSiokChoo)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Choo)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林明泰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Choo)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
Choo)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西元2023年7月11日於死亡,在台遺有數筆不動產,惟聲請人等為汶萊籍,就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汶萊與我國並無平等互惠原則之適用,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聲請人等無法繼承取得我國土地,故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
三、經查:
(一)聲請人林芢永(LimJinYong)、LimYiWan、LimJinKwong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聲請人之出生證明書、護照、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本件聲請人為汶萊國人,汶萊國不符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規定,故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在卷可參。故聲請人林芢永(LimJinYong)、LimYiWan、LimJinKwong為繼承人,但在台無法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遺留之遺產,應堪認定。
(二)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為新加坡國人,其死亡時在我國留有不動產等遺產,聲請人林芢永(LimJinYong)、LimYiWan、Li
mJinKwong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繼承人,但適用我國法律無法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該等遺產即無人繼承,聲請人林芢永(LimJinYong)、LimYiWan、LimJinKwong主張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聲請選任顧定軒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有據。本院審酌顧定軒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就其學識、經歷、專長,應屬妥適,顧定軒律師亦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爰選任顧定軒律師為被繼承人謝惜珠(SeahSiokChoo)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又聲請人林明泰部分,雖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亦為繼承人之一,惟未據提出其與被繼承人之結婚登記文件,故本院無從認定其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既非適法繼承人,即與本案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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