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之一號右原告與被告宏泰有限公司、乙○○、甲○○、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一)訴之聲請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八百零二萬五千七百三十九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八萬零二百五十九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八萬零二百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二)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並按該匯率折算新台幣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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