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原告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安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合作金庫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持系爭債權憑證,對訴

  外人 范錦桃 聲請強制執行,並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理由,向本院聲請就范錦桃對第三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已得請領之

  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經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3年1

  月17日以北院英113司執辛5362字第1134006002號執行命令

  ,禁止范錦桃收取對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嗣經新光人壽於113年03月20日陳報扣得以范錦桃為要保

  人之系爭13筆保險契約(詳附表,下稱系爭保單)。

 ㈡系爭保單係原告於80年間,委託其妻范錦桃辦理,原告從80

  年8月3日起至91年9月3日止,分別以原告、范錦桃、長女陳

  愷筠、次女 陳賓信 以及長男 陳梁熙 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

  計向新光人壽業務人員 黃美麗 投保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保

  險契約。嗣因黃美麗身體狀況不佳,改由其子 黃明國 擔任新

  光人壽保險業務員,原告向其投保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之保

  險契約。

 ㈢因原告才是系爭保單之實質要保人。且原告與范錦桃間之借

  名契約合法有效。原告已終止該借名契約,系爭保單既經原

  告終止借名契約,范錦桃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

  價值之權利,自應歸屬原告所有,自得排除被告對於系爭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㈣另依據民法第312條規定,主張原告有排除系爭執行程序之

  權利。故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第三

  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62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㈤並聲明: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及民法第312條之規定均不足以排除系爭執行程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原告雖主張系爭保單應係伊借名登記予范錦桃名下,是系爭保單非屬范錦桃之責任財產,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有關伊與范錦桃間就系爭保單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主張,縱為真實,仍僅係原告與范錦桃間之內部約定,尚不足影響范錦桃係系爭保單要保人之客觀事實,自難據以認定原告就系爭保單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又原告主張民法第312條之規定亦不足以排除系爭執行程序。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人

保單號碼

起保日期

保單種類

保單年期

保單狀況

幣別

截至113/2/27之預估解約金

1

范錦桃

范錦桃

ARYA296290

80年8月3日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20

繳費期滿/半年繳

新臺幣

888,906元

2

范錦桃

陳文章

ARYA297100

80年8月3日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20

繳費期滿/半年繳/有附約

新臺幣

919,749元

3

范錦桃

陳賓信

A3AI075340

80年8月6日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15

繳費期滿/半年繳

新臺幣

179,978元

4

范錦桃

陳愷筠

A3AI075950

80年8月6日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15

繳費期滿/半年繳

新臺幣

180,012元

5

范錦桃

范錦桃

A6B0000000

85年5月2日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835,037元

6

范錦桃

陳梁熙

A5AA807100

86年9月15日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1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91,763元

7

范錦桃

陳愷筠

AECA090770

88年12月24日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480,831元

8

范錦桃

陳梁熙

AECA090890

88年12月24日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468,281元

9

范錦桃

陳賓信

AECA090900

88年12月24日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476,397元

10

范錦桃

陳梁熙

ANEA162210

91年9月3日

新光人壽全意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1,043,902元

11

范錦桃

范錦桃

0000000000

106年3月30日

新光人壽澳富旺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1

繳費期滿

澳幣

35,840.14元

12

范錦桃

陳梁熙

0000000000

106年6月17日

新光人壽美富添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10

正常繳費件

美元

31,347.32元

13

范錦桃

陳梁熙

0000000000

108年6月6日

新光人壽美利好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2

繳費期滿

美元

66,574.67元

合計:9,441,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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