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02號、毒偵字第15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宏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五、七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
一、陳威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芬納西泮」則係同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先於民國103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附近之汽車旅館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成分之藥錠後而持有之;繼於104年3月間某日,在臺南市永康區某夜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結晶後而持有之。至此,總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33.579公克(計算式:0.34+0.08+0.14+0.08+32.939=33.579)、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36.9266公克(計算式:0.01+36.9166=36.9266)。
(二)復於104年4月15日凌晨0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一帶之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威宏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01866)、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5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月1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5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一次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而均無故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惟並無證據可認其所持有之毒品已再行轉手而直接危害他人之情,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所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久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該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依98年5月20日修正公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電子磅秤、點鈔機、空膠囊、分裝空瓶及現金等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鑑定結果│├──┼──────────────────────────┤│1│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成分之│││紅色圓形藥錠4顆。驗餘總淨重1.08公克,純度為28%,驗前│││總純質淨重0.34公克。│├──┼──────────────────────────┤│2│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褐色圓形藥錠│││1顆。驗餘淨重0.2公克,純度為26%,驗前純質淨重0.08公│││克。│├──┼──────────────────────────┤│3│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淺褐色圓形藥錠1顆。驗餘淨重0.23公│││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分別為47%、5%,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0.14公克、0.01公克。│├──┼──────────────────────────┤│4│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褐色圓形藥錠│││1顆。驗餘淨重0.23公克,純度為28%,驗前純質淨重0.08公│││克。│├──┼──────────────────────────┤│5│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之橙色圓形藥錠59顆。│├──┼──────────────────────────┤│6│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3袋,│││總淨重36.4370公克,取樣0.1047公克,驗餘總淨重36.3323│││公克,純度為90.4%,驗前總純質淨重32.9390公克。│├──┼──────────────────────────┤│7│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39.6172公克,純度為92.9%,驗前純質淨重36.91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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