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威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迪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秋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