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 具保 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裕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裕程已坦承全部犯行,本案相關證據已全趨明朗,且被告遭羈押前半年左右,早已沒有再接觸中古車相關業務,是被告絕對不會有反覆實施之虞,被告雖經通緝到案,但被告是因為換住居所才沒有收到傳票,並非逃亡,甚且被告尚有兩名未滿6歲子女需照顧,家中還有70歲祖母,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裕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犯行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於108年5月1日解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而羈押於臺中看守所,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通知書(提押票)、本院解犯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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