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17號

上訴人 何承諺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張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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