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楊○○被告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孫沅孝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