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36號
原 告 丁揚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永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肆拾參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佰肆拾參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