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律師
被 告 陳柏帆 即 陳彥辰 即 陳浤緯
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6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
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