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楊少萍 被告 張見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26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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