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訴字第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陳建平

陳悅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關於權利範圍「108分之15」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分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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