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訴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關於權利範圍「108分之15」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分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