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71號聲請人夏潤相對人 丁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6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經其提出清寒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且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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