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號上訴人丙○○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游錦文 上列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均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丙○○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貳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