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上訴人 游木錡
林錫坤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法定代理人張岱嘉義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應陳明於108年4月12日準備書狀更正之聲明,是否部分已經第一審判決駁回確定?(第一審請求確認附表二編號1之 牛樟木 全部為國有,經第一審判決其中37,770.2公斤為國有,而駁回其餘之請求)。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