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建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銘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並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銘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